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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4.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宣傳知識
發布日期: 2020-04-14 00:00:00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
Day)是為了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維護國家安全而設立的節日。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2020年4月7日,司法部、全國普法辦聯合印發通知,在全國部署開展2020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傳活動,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法治意識,營造維護國家安全的濃厚法治氛圍,增強防范和抵御安全風險能力。今年活動主題為“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保障”。
1/什么是國家安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2/國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從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個領域對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
3/我們應當如何維護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 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 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 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 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
(6) 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 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協助。
4/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權利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準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搜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并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5)拾獲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6)發現有人買賣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7)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并應當立即報告。
(8)發現泄露或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對于公民和組織而言,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全國普法辦精心編制
2020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傳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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